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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发展改革有关负责同志就《贵州省关于开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暂行办法》答记者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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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政府办公厅10月25日印发《贵州省关于开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的暂行办法》和《贵州省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操作规程》(以下简称办法、规程),11月8日,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有关部门召开新闻通气会,就《办法》和《规定》相关政策进行解读,并回答了记者有关提问。省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同志重点就《办法》出台背景、重要意义以及主要内容向媒体记者作了简要介绍。

问:《办法》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2014年6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印发《关于贵阳综合保税区外汇管理改革试点的批复》(汇复〔2014〕129号),明确提出在贵阳综合保税区开展跨境股权投资试点;2016年8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同意设立贵州内陆开放型经济试验区的批复》(国函〔2016〕14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贵州内陆开放型经济试验区建设实施方案》,明确指出,贵州省应开展跨境股权投资、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管理运营等试点,加快推进试验区金融服务创新。随着我省对外开放水平不断提高,对外交流合作日益频繁,特别是贵州与瑞士的交流合作不断深化。2017年3月,省人民政府与瑞士联邦中小企业联合会签署协议,在贵阳综合保税区共建瑞士(贵州)产业示范园。金融是瑞士的优势产业,开展以金融为引领的外商股权投资合作,有利于进一步深化中瑞双方合作,同时瑞方高端制造业到园区落地建设,也需要稳定的资金保障。因此,省政府决定在贵阳综合保税区着手开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为促进我省开放型经济发展探寻新路子。由于国家尚未出台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的相关管理规定,我省借鉴上海、深圳等地试点经验,结合贵州和贵阳综保区实际,深入调查、认真研究、反复讨论,制定出台了《办法》和《规程》。

问:开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对贵州有何重大意义?

答:其重要意义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有利于提高对外开放水平。当前,我省对外开放水平不高,利用外资水平较低,开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可以通过更加灵活的方式,吸引境外资金和管理团队参与我省建设,有利于我省加快形成全方位、高水平、多领域的对外开放新格局。二是有利于拓宽融资渠道。开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为我省产业以及中小企业发展增加一条新的便利化的融资渠道,为加快我省内陆开放型经济试验区建设提供有力的资金支持。同时,通过吸引建设资金带来人才、要素等资源聚集,进一步激发开放活力。三是有利于促进中外合作。开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可以有效促进我省与其他国家在金融、经贸、文化等方面的交流合作,通过引进国外优质产业、企业、资金和服务,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以国际合作带动自身发展,实现多元共生、互利多赢。

问:《办法》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办法》包括总则、设立申请、试点运作、监督管理、附则五个章节十五条内容。第一章总则明确了开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的管理组织机构和试点范围;第二章设立申请规定了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和境外投资者准入的标准;第三章试点运作提出了相关规范操作流程;第四章监督管理明确了参与试点各方的责任和义务;第五章为附则。需要特别介绍的是:

一是关于试点方式。目前,外资进入我国开展股权投资主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按照《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和《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以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或公司的方式开展投资,但采用此种方式成本高、门槛高、审批手续较复杂,一般外商投资股权投资较少采用。另一种是根据国务院出台的《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采用合伙制企业形式,即QFLP(Qualified Foreign Limited Partnership,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方式,引入合格的境外有限合伙人,设立合伙制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采用合伙制企业形式,不仅申请条件宽松,程序简便,在税收的灵活性上也大大优于公司制投资企业,且避免了双重交税,其融资结构和组织机制与公司制企业相比也较为灵活,有限合伙人能够较为自由地进入、转让和退出其持有的份额。我省开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采用QFLP方式。

二是关于试点企业设立条件。参照上海市、深圳市的做法,结合贵州省和贵阳综保区实际,《办法》规定了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设立条件,即: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认缴出资应不低于1500万美元等值货币,出资方式限于货币。合伙人应当以自己名义出资,除普通合伙人外,其他每个有限合伙人的出资应不低于100万美元等值货币。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注册资本(或认缴出资)应不低于150万美元等值货币,出资方式限于货币。注册资本(或认缴出资)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三个月内到位20%以上,余额应自企业成立之日起二年内全部到位。

三是关于运作模式。参照已试点地区的做法,依托我省内陆开放型经济试验区政策,我省在内陆开放型经济试验区建设领导小组框架下,成立省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小组,负责审核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中的重要政策和事项,协调解决试点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对成员单位和相关部门制定和落实试点工作的各项政策措施进行组织协调,推进试点工作有序开展。申请试点的企业,应通过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或拟设立股权投资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向工作小组办公室递交试点申请,工作小组办公室初审后报工作小组审核。经工作小组审核同意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工商登记、基金备案、税务登记等相关手续,合法开展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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